
上海大学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章程
(2007年1月上海大学第三届第一次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教职工互助互爱精神,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大学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款用于对教职工帮困补助和救急救难。
第三条 凡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自愿出资参加本基金的 ,可享有帮困补助救急救难的权利。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行政拨款;
2.校内外集体和个人的捐赠款(含一日捐);
3.本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缴纳的会费(每人50元)
4.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热忱欢迎校内外集体和个人的捐赠。凡集体捐赠 2000元以上、个人捐赠200元以上者,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本校教职工自愿参加本基金并缴纳50元会费者,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发给互助帮困基金证。
第三章 补助条件和办法
第六条 凡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按规定参加本基金的 ,自缴纳50元会费之日起,满三个月后,遇有急难, 均有权享受互助帮困基金的补助。参加基金者调离学校即不再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助权利, 校工会财务凭互助帮困基金证退还其会费50元;参加基金者离退休后,校工会财务应及时将会费50元转到离退休工作处帮困基金,生活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可以继续享受相关补助。
第七条 互助帮困基金的补助对象及条件
1. 教职工本人或家属患重大疾病或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个人负担医药费较重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2. 教职工家庭财产遭受意外重大损失,或突发性灾难,生活暂时发生困难的;
3. 教职工本人或配偶、未婚子女病故的;
4.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第八条 教职工凡遇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况时 ,凭互助帮困基金证,领取和填写帮困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学院(系统)分工会核实填写意见,报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在基金条件许可时 ,可适当资助离退休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上海大学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由 9至11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名,由校工会主席任主任,分管副主席任副主任,生活保障部部长任干事,负责日常教职工帮困和救急救难的审批工作。委员会每五年调整一次,其成员可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由校工会财务专项收支和管理 ,并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并负责向教代会及工代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暨工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大学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
上海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
上海大学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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