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 海 大 学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实 施 细 则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校首届四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为依法保障本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校,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发展规划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 )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与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 三 ) 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和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 四 ) 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 一 ) 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党委,通报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 二 ) 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教代会 ( 或校工会 ) 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 ( 或代表团团长 ) 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 三 ) 学校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 ( 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 ) 审议表决。
( 四 ) 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以代表团为单位,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 ( 至少每学年一次 ) 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各自向主管上级报告。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学院(系统)、部门或教研室、科室、班级等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但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和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当行使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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