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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通过)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为学校建设献计献策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认真严肃地搞好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1.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 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议案;
     (2) 有关本校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 有关本校教学、科研、产业、后勤及其它行政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 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 下述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 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 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 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 纯属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3.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提出
   1. 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出。
   2. 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足上述人数的不列为提案。
   3. 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
   4. 提案用纸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需用钢笔书写,不得用原子笔、铅笔书写,字迹要清楚。

四、提案的审查
   1. 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 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五、提案的处理
  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研究;办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审查委员会,并由工会印发给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团,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校长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推诿、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要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