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第三届教代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学校的稳定与和谐,推进上海大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以及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发展等重要事项;
(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学校章程等重要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校内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学校制定、修订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执委会成员、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推荐、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一)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参与对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校长以及其他相应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免职;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非在编教职工可以产生列席代表,由校工会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产生办法和名额。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学院、系统、系、部门、教研室等为选举单位进行选举。选举时,应当制定选举方案,酝酿候选人。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 各选举单位要严格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
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主体地位。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所占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选举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注意安排少数民族的代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免本选举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九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和备案。经校工会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单位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改革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监督,对学校各级领导进行民主评议与监督;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会议和相关活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本选举单位教职工,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写好提案;
(三)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8%。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以院(系)、系统(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单位组成联合代表团,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或本学院、系统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学校、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为正式代表人数的5%左右,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50%。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执委会成员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正副团长、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等代表中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执委会议由校工会负责召集。
第三十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提案交办和督办,汇总提案办理结果,向教代会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合一。如遇特殊需要,教代会也可以单独召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经费依法由学校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通过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涉及行政方面事项,经大会通过后由校长签发颁布。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换届、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大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召开地点等;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五) 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述和提案,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不定期地组织执委会、教职工代表开展提案、巡视检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学院、系统(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各系统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一)教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学院、系统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教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学院、系统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名额一般在三十名左右。
(三)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四)二级教代会届期为三至五年;
(五)二级教代会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
第四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院、系统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就本单位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系统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办法,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监督和评议学院、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选举院长(系主任),民主推荐本部门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四)选举校、院两级教代会代表及按规定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50%。没有产生主席团的,则由所在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九条 校工会应指导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二级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二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各学院、各系统、各单位。
第五十一条 校产企业等学校二级附属单位可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代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校工会负责解释。本细则生效后,原《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