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基本情况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修订通过了《上海大学教代会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发展等重要事项;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学校章程等重要事项;以及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也是我校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的主渠道,学校、学院重大事项须向教代会报告。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校内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学校制定、修订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查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委会成员、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五)推荐、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是实践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教代会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持学校稳定、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教代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不断加强,工会的工作和它的作用也进一步得到发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教代会的工作也是重要内容之一。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了教代会工作机构任务。
1994
年5月,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和原上海大学合并后,经过一年的运作,于1995年4月召开了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为我校“双代会”制度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于2000年11 月,召开了第二届“双代会”。
目前为第三届教代会(于2007年1月召开)共有十四个代表团,312名正式代表。根据教代会工作需要,教代会下设主席团及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我校全面设立院、系统(部门)二级教代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