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工会组织民主选举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校各级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促进民主选举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组织,是指学校、学院、系统等单位的各级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公开公正、组织有序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广大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上级工会应对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必须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选。
女教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构。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会员代表应为中国工会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九条 会员代表名额一般应在30人以上,具体比例应根据会员人数多少确定:会员在1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30%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8%。
第十条 会员代表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一线教职员工的代表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教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分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分工会或者工会小组,按照分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分工会以代表分布面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差额选举为正式代表。
选举出席校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工会按照校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校级工会会员代表应在分工会会员代表中产生,由代表所在单位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差额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补选的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与教代会同时举行。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工会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和不履行职责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会员代表的罢免必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上级工会委员会审批。
会员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原选举单位出现会员代表缺额,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并报上级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该能够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泛联系教职工群众,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教学科研管理知识,热爱工会工作,积极为教职工说话办事,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应以奇数设置,按会员人数确定: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十七条 校级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工会委员会,须经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分工会或者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或者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者分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委员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或者工会筹备组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者分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者分工会酝酿讨论,广泛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提出。
第十九条 组织推荐、会员推荐、会员自荐的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确定预备候选人。
第二十条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的预备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换。
第四章 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会在实施民主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备工作;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办法,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做好会员发动和相关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选举筹备工作,讨论通过会议议程,表决通过选举办法,推举大会主席团成员,确认监票人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为5%或10%。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在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工会筹备组或者上届工会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分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工会筹备组或者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工会筹备组或者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实施选举前,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向选举人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可进行竞选演说及回答会员或者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设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三十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一条 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持票箱到现场发放和收回选票。
第三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三十四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的规定,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三十六条 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对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有权向有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举报,由有关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三十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四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六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应当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长换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未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不按期换届的,上一级工会应督促基层工会及时换届选举;仍未换届的,应对其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会领导班子。
第四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经上一级工会、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罢免。
第四十四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者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先予试行,待经上海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大学工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