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院聘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暂行办法

创建时间:  2013/01/08  高芳   浏览次数:   返回

各学院、系统分工会:
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我校人事处关于《上海大学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明确了我校人事代理制人员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管理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问题,现随着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院聘人员(指与学院、系统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增多,特制定《关于我校院聘人员加入工会的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院聘人员加入工会的条件
1.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据此,在我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包括人事派遣制人员、博士后流动站人员、高级专家、学院(系统)聘用人员等,都有权加入上海大学工会,各级工会组织应吸收他们的入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凡在我校工作的并且与学院(系统)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都可申请加入上海大学工会组织,成为上海大学工会会员。
二、关于院聘人员的工会组织关系
1.人员与用工部门签订岗位合同后,其工会组织关系可隶属于签约学院(系统)分工会组织。
2.人员的岗位在校内如有变动,其工会的组织关系则相应改变,转入新的学院(系统)的分工会组织。
3.人员一旦解除了与本校的岗位聘任关系,应及时办理退出和转移会员关系的手续。
三、关于院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院聘会员的的义务
院聘人员入会后,依照《工会法》中"应按时按规定缴纳工会会费"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的规定,会员须履行缴纳工会会费的义务,其用人单位须履行缴纳规定的经费。
经测算(201112月),我校院聘人员入会,其聘用单位所需缴纳费用标准为900//人。院聘会员的工会费用由聘用人员的院(系统)统一拨交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我校院聘人员入会缴纳工会费用的工作于每年11日开始至131结束。每年91日起至931日结束可补办一次院聘教职工入会手续,有效期至本年1231日结束,入会费用为400/人。
2.院聘会员的权利
院聘人员入会后享有上海大学工会会员的所有权利。
四、本文解释权在校工会。
五、本文件从201211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上一条:我校隆重举行2011-2012年度工会工作积极分子表彰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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