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是在工会主席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会计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工会经费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及说明。
一、工会财务管理的原则
工会财务管理原则、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坚持依法理财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坚持工会主席负责制、坚持手续完备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年初财务依据工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根据本年度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经费测算,编制全年财务预算。工会各项活动经费开支,原则上按照预算执行,特殊情况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备案,书面通知财务执行。
二、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重大活动开支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由工会主席办公会或工会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工会主席审批并备案,方能执行。
三、会经费的来源
1. 工会会员所交纳的会费收入;
2. 行政按工资总额的2%拨给的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
3.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等)。
四、工会经费的使用分配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合理安排、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坚持为工会会员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针。
(一) 为了增强和提高各分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的积极性。校工会下拨给各分工会每个会员年活动经费100元,并按下拨给各分工会总活动经费8%的比例,作为分工会干部的活动经费,一起划拨到各分工会经费卡上。各分工会可用于开展有关活动。活动结束后可持经费卡凭有效发票到校工会财务报销,不可超支,结余经费不可跨年度使用,年底清零。各分工会会员人数,每年年初进行核对,以核对后的人数为基数(当年增人不补,减人不退),报经工会办公室统一申请,经工会主席会议审批后,由工会财务下拨到各分工会经费卡上。
(二)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各文体活动的开展,丰富和满足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校工会为注册在案的教工文体协会提供基本活动经费。
1. 校工会每年为各协会提供2000元的基本活动经费。由财务统一申请,工会主席审批,每年四月由财务下拨到各协会经费卡上。校工会每年对各协会进行考核,不达标的协会将酌情递减其活动经费,连续二年不达标的协会将撤销其注册并停发活动经费。协会活动还可通过收取会费或合法途径征集赞助活动费来开展活动。各协会可根据各自情况适当收取会费,收取会费和赞助费由校工会财务代管,由校工会财务统一开据"收款收据"。经费的使用情况需定期向会员公布。
2. 协会组织面向全校性的个人项目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需要事先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并附竞赛规则、评比办法、奖项设置等完整的策划方案,经校工会批准后进行。校工会根据不同情况对选手提供最高500元/人以内的奖励。
3. 由协会和各分工会组织的协会、学院(系统)内部或部分单位参加的团体项目竞赛、展评活动,事先向校工会提出备案或报告,并附竞赛规则、评比办法、奖项设置、经费安排等完整的策划方案后进行。校工会根据不同情况对选手提供最高不超过100元/人的奖励。
4. 由校工会委托协会(分工会)代表学校参加的校际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校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包干经费(含训练费、服装费、交通费等)200-400元/人。如获奖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后,按奖项实际情况给予组织者、获奖者奖励,书面通知财务付款。
5. 由校工会委托协会(分工会)代表学校参加的市教育工会以上级别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校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包干(含训练费、服装费、交通费等)300-500元/人。如获奖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后,按奖项实际情况给予组织者、获奖者奖励,书面通知财务付款。
五、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校工会留存经费的使用范围
1. 全校性的工会活动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教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文娱体育、俱乐部等;
2. 开展劳模联谊会、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职工技术比武、表彰各类先进等;
3. 组织校教工代表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文娱汇演等费用;
4. 教职工健康教育、各类报告会、讲座;
5. 专兼职工会干部的培训;
6. 休息休养、职工保险、家访、慰问;
7. 工会工作日常开支、添置办公用品等;
接待兄弟院校工会以及确因工作需要对外交往的费用;
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项目。
(二) 下拨到学院(系统)分工会的经费及会费使用范围
1. 组织本分工会会员开展各类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2. 分工会组织各种参观考察及游览活动等费用;
3. 分工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种宣传文体活动的费用;
4. 举行茶话会、联欢会、游艺活动以及集体参观、考察的费用;
5. 慰问献血人员、探望教职工,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亡故时送花圈等费用;
6. 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项目。
(三) 各协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办公费、证件的制作、活动交通费、饮用水、小型活动纪念品等开支。
六、工会经费的审批、报销及现金使用制度
(一) 工会经费的审批
1. 报销(支款)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由会计审核盖章后,出纳方可付款。每周三出纳在延长校区办理报销时,报销(支款)单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由出纳带回经会计审核后在下周三付款。
2. 签发支票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现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需分管副主席和工会主席同时签字审批,方可付款。
3. 校工会各部室开展各项活动,报销(支款)单必须有经办人、分管副主席签字,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4. 办理退"教工帮困基金"款时,由经办人统一办理退款手续(注明帮困基金号),退款教职工和经办人需签字,分管副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5. 发放"教职工帮困"款时,由经办人统一造表申请,由分管副主席签字经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6. 各分工会报销时,凭有效票据和工会经费卡到校工会财务办理报销。报销(支款)单应有经办人签字、由分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否则不予报销。报销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必须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7. 各分工会经费卡原则上有一张经费卡,若确因部门较多、人员分散等实际情况,可根据分工会的要求,适当分立几张经费卡,但每张经费卡需指明可支出的经费数。同时每张经费卡上需写明报销时分工会签字负责人的姓名,并报校工会财务备案。如人员更换,由分工会主席及时通知校工会财务并备案,否则不予付款。
8. 各教工协会经费卡由各协会负责人保管,凭有效票据和经费卡到校工会财务办理报销,报销(支款)单由各协会负责人、校分管副主席签字,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付款。
(二) 工会财务的报销制度
1. 对于报销时出具的发票,应印有 "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或"财政局监制"的章,发票上面应盖有购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否则不予付款;
2. 发票应该填写完整(单位应填写:上海大学工会;年、月、日;品名;数量;单价填写清楚正确;金额大、小写相符)、发票要复写、发票不可涂改,否则不予付款;
3. 单张发票金额低于2000元以下,可办理现金付款;单张发票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应办理支票或银行汇款;
4. 开据银行支票或银行汇款时,收款单位应同"发票专用章"上单位名称相同,否则不予办理;
5. 报销各项活动费时,发放奖品、纪念品应附人员名单,否则不予付款;
6. 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时,按规定发放奖品、纪念品应注明发放标准和数额,发放奖励费和奖品要造册签收并附人员名单,剩余的物品数量由会计和出纳编册登记备查。
7. 填写报销(支款)单时,活动内容要填写清楚(报销内容同发票相符)。探望教职工、生日蛋糕、丧葬费时,要注明教职工名字;
8. 报销(支款)单、借款单要有经办人、工会主席(分工会主席)签字,手续完备,否则不予付款;
9. 违反财务制度的报销单,不予付款;
(三)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现金
1. 不准将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如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2. 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3. 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4.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 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6. 不准将单位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7.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小钱柜);
8. 不准坐支现金;
9. 不准超规定报销现金;
七、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上海大学工会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