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于1994年5月由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和原上海大学合并组建而成。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深入学习和实践钱伟长教育思想,秉承"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精神,发扬传统、砺志改革,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杰出人才。
学校将着力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继续探索富有特色的办学模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建立与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地位和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知识和技术创新体系,努力朝着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五条
第二条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与考核职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大学,简称"上大";学校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缩略名"SHU"。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多个校区。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国家教育部审批。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促进文化传承创新。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胡锦涛同志清华百年校庆讲话
第八条学校以"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为宗旨,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上海大学"十二五"人才培养战略规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
第十条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高等教育法》第十八条;《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并不断完善以短学期制、学分制和选课制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并实施通识教育。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组织和相对独立的教学评估机构等,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评价、第三方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教育评估机制。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十二条;《学位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需经过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和论证。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第十五条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涉及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十六条 学校深化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全面推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方法创新。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上海大学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参与并构建协同创新机制,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支持。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十二、十六条
第十八条 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的领导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实践钱伟长教育思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院、系统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上海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依法独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办学宗旨,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三)拟订学校各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拟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上海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校长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聘任本校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各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有代表性的知名学者组成。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学位条例》第九条;《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它辅助决策的各类委员会。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教辅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自主运营与管理。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学校可以与社会其它机构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下可设系、研究所等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决定,校长任命。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五条 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计划。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学院下设的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按学校的授权范围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学院的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学院制定的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九条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非常设性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支持和鼓励其参与管理。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四十条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董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的机构。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大学董事会章程》
第四十二条学校董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和杰出企业家;
(二)党政部门的负责人;
(三)国内外出资捐助学校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
(四)校友代表;
(五)学校代表。
凡承认董事会章程,愿意支持学校发展的上述单位和个人,可聘为董事会成员。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大学董事会章程》
第四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为:
(一)校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会议议题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每位校董会成员。
如遇时效性比较强的事项,校董会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或执行董事召集。临时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会议议题由秘书处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通知相关的校董会成员。
(二)校董会作出决议,需经参加会议的校董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有效,表决可以通过直接参加会议的方式作出,如无法出席会议,可通过书面的方式参与表决。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大学董事会章程》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资源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校内社团组织。
学院和各地(包括海外)可设分会。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上海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均设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原则上为单数),理事人数比较多的,可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开会一次,临时需要开会的由会长决定召集。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上海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高等教育法》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高等教育法》第五章;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第五十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五条;《教师法》第七、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自觉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五、五十二条;《教师法》第八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五条
《教师法》第七条;《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五)参加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八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法》第四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七章财务、 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其它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接受来自境内外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捐赠,依法、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教育法》第五十三、六十条;《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八条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八条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护并合理利用有形与无形资产。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八条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
第六十七条学校坚持服务的公益性,积极探索后勤的社会化,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章 校徽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八条学校的校徽为上海市市花,呈白玉兰花的形状。花托为字母"U"形,是大学(University)的意思,右花瓣形如海鸥,又是字母"S",是上海(Shanghai)的象征。左花瓣为数字"1",表示上海大学争创一流的决心。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校歌是《上海大学校歌》。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十条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5月27日。
[制定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其它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当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讨论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二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