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现就宝山区2016年学前教育适龄儿童入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办好老百姓家门口每一所幼儿园为目标,以解决3-6岁幼儿家长后顾之忧,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重任,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积极应对入园高峰,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招生工作及信息公开,确保本区3-6岁常住适龄儿童入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幼儿园就近入学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招生程序,各镇教委、托幼学区统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资源。各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好入园招生方案,保障辖区内3-6岁常住适龄儿童入园。
2.坚持幼儿园招生区域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原则。合理调整布局,确保新增小区、新开办幼儿园和改扩建幼儿园的生源安置。幼儿园招生区域,以当年教育局公示信息为准。
3.坚持幼儿园招生预设计划和实际入园需求相结合原则。通过摸底调研初定各园招生计划,招生过程中以实际需求予以适当调整。当年各园招生计划数以区教育局依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数为准。
4.坚持幼儿园招生班额数标准与常住人口变化数相结合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按照规定控制班级规模和班级学额。
三、招生入园工作
(一)做好招生预测
为了保证幼儿入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幼儿园于2016年3月31前完成区域内常住幼儿的人数情况调查,并根据幼儿园现有规模,做好招生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招生公示信息、扩班申请、师资申请、班级筹设等)。
(二)明确招生对象
1.在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能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幼儿到对口区域的公办幼儿园报名登记。
(1)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幼儿;
(2)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试点街镇本市户籍持有《居住地登记回执》;
(3)公租房内居住的本市户籍幼儿,且持有上海市公租房入住证明;
(4)应动迁原因户口暂未迁入居住地的,且有有效动迁证明和招生区域内居住证明;
(5)非本区域户籍但长期居住的父母子女,持有招生区域内产权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
(6)持有本区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并持有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分值在120分以上人员的子女。
2.父母持有在本区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明》到相对就近的具有宝山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办理入园登记。
3. 3—6岁智力、听力、自闭症等有障碍的儿童可以到有特殊教育办学点的幼儿园登记。(详见"2016年宝山区托幼机构招生告知")
(三)具体招生办法
1.统一报名
2016年4月中旬,由区教育局统一发布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按照工作要求公示招生信息,公示二周后,统一接受适龄幼儿报名登记。
2.联合招生
根据本区学前教育资源分布情况,采取幼儿园统一报名登记,镇教委或托幼学区视区域幼儿报名登记情况统筹协调,安排幼儿相对就近入园。
3.通知送达
根据幼儿园接受具有上海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原则,实施分批录取,于8月5日前送(寄)达所有入园通知书。
(四)招生时间安排
1. 4月下旬,各幼儿园向社会公示幼儿园资源配置、收费标准、基本建设情况、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招生办法等招生信息。
2. 5月14日—5月22日分批报名登记。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报名登记时间。本辖区内幼儿报名登记人数超过幼儿园入园计划数时,由各学区、镇教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全面安排好适龄幼儿相对就近入园。
3. 5月25日—6月21日,各幼儿园将报名登记情况汇总后,报各镇教委、学区及教育局基教科。
4. 6月25日至8月5日分批发放入园通知书。
5. 民办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幼儿园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实施,并于2016年4月20日之前完成核准备案。当登记入园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优先解决本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
(五)统筹协调方法
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招生,在招生计划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招生对象条件的先后顺序,统筹安排确保幼儿相对就近入园。
四、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要求,禁止收取报名费与入园挂钩的其他费用,严肃查处入园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做好群众的咨询服务,全面完成本区今年的幼儿园招生工作。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