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创建时间:  2019/11/12  汪晨晨   浏览次数:   

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主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权,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校长以及学校各部门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按照《上海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八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学校年度行政工作报告、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与方案;

(二)学校财务预决算年度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重大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学校章程制定与修订等重要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校内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教职工福利制度和学校重大改革措施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教代会的民主推荐、监督和评议:

(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其他与学校直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非在编教职工中可以产生列席代表,由校工会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产生办法和名额。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校基层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要求,事先制定选举方案,酝酿候选人,严肃认真做好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

(一)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水平,善于学习,有大局观念;

(二)了解校情民意,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积极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其中教师(含一线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所占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专职管理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 2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程序对其进行撤免:

(一)本人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

(二)离退休或因各种缘故离开学校或调离原选举单位的;

(三)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

(四)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

除以上第(一)、(二)种情形外,教职工代表依照其他情形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和备案,经校工会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建设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四)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评、意见和建议,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监督,对学校各级领导进行民主评议与监督;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党中央重要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会议和相关活动,做好履职工作;

(二)联系本选举单位教职工,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认真撰写教代会提案;

(三)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8%。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学部、系统)等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单位组成联合代表团,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并汇报讨论意见,组织代表提案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3年至5年。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处理会议期间有关重大事项。主席团人数为正式代表人数的5%左右,由学校党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等组成。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校工会提名,报请校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执行委员会成员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提案交办和督办、汇总提案办理结果,向教代会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可以合一。如遇特殊需要,教代会也可以单独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经费依法由学校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7天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教职工代表意见分歧较大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相关部门和校工会应根据教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通过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汇总讨论意见。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涉及行政方面事项,经大会通过后由校长签发颁布。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教代会或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按照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执行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换届、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大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召开地点等;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五) 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加强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不定期地组织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开展提案、巡视检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原《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组织解释。

    

附件1.《上海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3.《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办法(试行)》

      4. 《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清单及产生办法》

 

 

 

 

 

 

 

 

 

 

上海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均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与本单位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在业务上接受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检查与指导。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实施:

(一)教职工人数在100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100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5名;

(二)教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二级单位,实行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三)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四)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为3年至5年;

(五)二级教代会,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就本单位的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制度;

(三)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四)选举校、院两级教代会代表,以及按规定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员;

(五)二级单位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组织管理和落实开展民主管理及各项活动,二级单位工会主席是本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处理会议期间有关重大事项。没有产生主席团的,可由所在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五条  校教代会和校工会应指导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二级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经费由本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上海大学学院、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2017年2月28日)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组织解释。

 

 

 

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转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大会和闭会期间的提案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在工会与职能部门和各代表团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通过。委员会成员通常由校工会专职干部、相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主任或副主任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定(或修订)提案工作办法;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四)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并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

(五)对提案处理的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

(六)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七)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优秀单位”;

(八)提案及相关材料的保存归档;

(九)教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对是否立案实行民主表决。

第八条  校工会承担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提案可由正式代表提出,也可以代表团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的撰写、附议可在教代会网上提案系统上操作,使用统一格式的《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提案表》。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须由1位代表提出,2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如以书面形式提案的,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提案表上亲笔签名。以代表团、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团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在提案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建议,案由充足有力、案据客观确凿、建议具体可行。

第十二条  提案实行全年受理、分类处理、集中报告的形式征集和办理。具体时间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大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办理工作一般开始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至教代会闭幕为止,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另行通知。除此均为“闭会期间”的提案工作。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人所提交的提案进行以下审查处理:

(一)对符合第三章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并根据提案内容建议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近或相似提案,可作并案处理;

(二)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可退回修改后重新提交;或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立案:

(一)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

(一)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

(二)没有经过调查研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三)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

(四)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校工会进行编号、登记、整理、汇总。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审签后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报校领导签阅后,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进行研究,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意见以《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提案表》形式向提案人予以答复。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流转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结果后,应在一周内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发现和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校领导汇报提案办理情况,确保提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代表团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将组织评选优秀提案“提案承办优秀单位”,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选题立意高、视野宽,属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议切实可行,预期可产生明显积极影响;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二条  “提案承办优秀单位”评选条件:高度重视承办工作,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克服困难落实提案;提案人满意度高;通过承办提案,明显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对于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提案,以主办单位为评选对象。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上海大学教代会提案征集工作实施办法》(2009年1月12日)、《上海大学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要求》(2009年1月12日)同期废止。

 

 

 

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办法

(试行)

 

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深化和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教代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为促进校务公开,提高工作效能,改善服务质量,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

巡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深化学校民主决策,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

第二条  巡视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巡视活动。

(二)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巡视活动,如实反馈问题和意见。

(三)坚持群众路线,注重信息沟通,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教代会提案、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三)学校阶段性的中心任务或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教职工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指定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听取部门情况介绍;

(二)代表现场考察;

(三)召开座谈会;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

(五)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第五条 巡视工作的程序

(一)巡视专题的确定。根据学校工作和教代会工作需要,由校工会汇总各方意见,提出巡视专题,报校党委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巡视小组及人员的确定。根据巡视任务的需要,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从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组成巡视小组(一般不超过10人),设组长1人,组长一般由执委会执委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组长1人,由组长提名产生,巡视小组成员经执委会会议通过后产生。

(三)巡视成员的学习培训。巡视小组成员须进行学习和培训,明确巡视内容、重点、方法、注意事项等,做到任务明确,思路清晰,方法得当,不断提高巡视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确保巡视的效果和质量。

(四)巡视形式的确定。巡视小组深入相关单位、部门,通过个别谈话、座谈会、询问或查看资料等形式了解情况,进行交流与沟通,对巡视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巡视意见的反馈。巡视小组集体汇总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写出巡视纪要或巡视报告。由巡视小组长向有关部门或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反馈巡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巡视工作要求

代表巡视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由巡视小组制定巡视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在巡视过程中,参加巡视的代表要从学校大局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着眼,在不干扰学校和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巡视小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被巡视单位领导和群众的意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被巡视单位要积极支持巡视工作;在接到反馈意见后,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件件有回复;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做出具体说明。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校工会负责组织解释。

                                      

 

 

 

 

 

 

上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清单及产生办法

 

一、议题清单

(一)审议建议项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2.学校总体发展规划

3.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

4.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与方案

5.学校年度行政工作报告

6.学校财务预决算年度报告

7.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8.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9.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审议通过项

1.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

2.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

3.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办法

4.校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绩效奖励分配方案

5.教职工福利制度

6.教职工住房补贴方案

7.学校重大改革措施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8.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规章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审查监督项

1.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2.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3.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4.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民主选举项

1.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2.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3.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4.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五)民主评议项

1.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3.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二、产生办法流程

(一)党政办公室征集职能部门意见建议,形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议题备选项。

(二)教代会代表就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由校工会汇总梳理后,形成教代会议题备选项。

(三)校工会召集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备选项,选择相对集中的议题,形成教代会议题初案。

(四)校工会将大会议题初案与党政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形成对教代会议题内容进行增加、删减或调整的进一步意见。

(五)校工会召集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将大会议题内容的进一步意见提交会议表决,形成教代会议题预案。

(六)校工会将大会议题预案提交校党委讨论,确定本次教代会正式议题。

 

 

 

 

上一条:上大工会〔2022〕06号 上海大学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