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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市总工会《上海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沪工总财〔2025〕6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教职工、厉行节约和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与单位行政加强沟通,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行政补助工会时,应有合规列支渠道,经相关审批程序,有行政开立的银行账户拨付,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各项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组织、谁奖励”原则。 第七条 工会应制定采购管理相关办法,加强合同管理,规范购买第三方服务或采购物品行为。 第八条 工会各项慰问金、奖励,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九条 工会发生的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按照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授课、咨询及差旅费用标准如下: (一)聘请授课人员的费用标准(校内人员除外)
(二)专家会议咨询、通信咨询发放费用标准(参照校财务纵向科研项目标准、校内人员除外)
(三)差旅费费用标准参照校财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差时间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差旅费报销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1.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2.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
3.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其余地区为100元/人/天。 市内交通费可采用包干或按发票据实报销二选一的办法。若选择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单独报销出差地发生的公交车、地铁、出租车、轮渡费等;否则,则按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 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职工素质提升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及优秀学员奖励等。优秀学员奖励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经工会主席会议决定。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和必要的伙食费等。 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 2/3,个人项目单项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 团体项目单项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以实物形式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每人不超过 100 元。标准如下:
组织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有统一着装要求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购置。工会组队参加上一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服装的,另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购置。服装标准如下:
组织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费,每人每餐不超过 50元,全天活动的每人不超过100元,不得发放现金。 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教职工春节联欢活动,按人均不超过 100元购买活动用道具、食品和奖品。春节联欢会活动时间为春节前后一个月。提倡节俭办活动,在本单位举办。活动中发生场地租赁费、表演服装等费用,工会经费不可列支。 工会应加强与所在单位行政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为教职工配备健身设施设备。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经费能够承担的前提下,可为教职工购买或租赁健身服务(租借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 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严禁为教职工个人购买发放健身会员卡。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宣传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 一般不得开支,仅限于按市总工会规定可列支的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支出。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的支出; 用于法定节日、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慰问等支出。 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展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尽量统一组织, 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购买发放同等价值单一观摩功能的凭证,或符合教职工需求仅能观看视频的会员。全年每人不得超过150元。 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活动用品等,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次300元, 其中餐费支出不得超过实际支出的50%。 可用会费为会员购买发放本市公园月票年票及人文自然景点年票联票,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 会费不足部分可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教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可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为实物或为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节日慰问品应实名发放,可由本人或工会小组签收;采用快递配送的,可以实名配送单代替签收单。 会员生日、婚育及发生住院等情况时,工会可予以慰问。慰问标准、形式详见下表。
备注:当年结婚生育退休的会员慰问费用报销时间为下一年度3月31日之前 会员退休、结婚及生育慰问,由分工会统一购买报销(退休、结婚1件实物慰问)。结婚、退休的慰问品范围如下:床上用品、茶餐具、榨汁机、咖啡机、电磁炉、豆浆机、破壁机、蒸烤一体机、微波炉、空气炸锅、电饭煲、锅具、电动牙刷、除螨仪、吹风机、熨烫机、吸尘器、扫地机、剃须刀、饮水机、便携式保温箱、露营用具。生育慰问可购买婴儿、孕产妇食品及用品等。 工会会员遇到临时性困难、生病住院、去世及直系亲属过世等可申请教职工互助帮困。帮困标准参照“上海大学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实施办法”。此外,会员住院、去世(含直系亲属过世)另可购实物进行慰问,每次不超过300元。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可组织“六一”儿童节亲子活动,按每名儿童不超过 100元列支活动组织和慰问费用。慰问对象须是有14周岁以下儿童且参加活动的教职工,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可组织女职工“三八”妇女节活动,按人均不超过 200 元列支活动费用,不得发放慰问品。 三八节、六一节活动中如发生餐费,不能额外增加人均50元标准。三八节人均不超过200元的活动费用,不能全部用于聚餐。 第十二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工会可列支组织费用和奖励费用,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个人项目单项奖品(或奖金)不超过1200元,团体项目单项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8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以实物形式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每人不超过100元。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工匠、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教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集体决策程序,可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为本单位教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单位开展的,工会才能补贴),每年每孩支持不超过300元(12周岁以下),但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教职工发放补贴。 可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集体决策程序确定。 第十三条 工会举办文体、宣传、劳动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可以外请工作人员(所有的外请工作人员含主持人等),劳务费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全天不超过800元(组织比赛可按规定发放劳务费,日常活动不可以发放)。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组织活动的,不得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组织活动的,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进行彩排、场地布置等,不能发放劳务费)。 第十四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的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教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教职工困难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发生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等困难情况时,工会可给予帮扶。工会对于首发大病的会员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困难帮扶补助。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不可覆盖工会全体会员)。 工会可列支长期派驻异地工作、因公殉职、见义勇为等职工送温暖支出。标准由工会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经集体决策程序制定。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维护职工其他方面合法权益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兼职工会工作人员补贴支出, 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 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后,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评选优秀工会干部的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会员数的1%以内, 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评选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会员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十七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条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买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会主席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应制定相关规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严格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全面预算管理、项目库及绩效管理、收支管理、财务监督、核算管理及财务人员管理等工作。工会财务人员变动应办好移交手续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应按规定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工会应主动接受党、国家和工会经审、职工会员等各类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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